上海市社区学校校长沙龙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社区学校校长沙龙(英文:SheQuXueXiao Principals Salon,缩写为:“SQXX”),简称“校长沙龙”(以下简称“校长沙龙”)。

第二条  性质:“校长沙龙”是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由上海东方社区学校服务指导中心主管的社会团体,由上海市市、区县文明办负责人,市、区县主管社区学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社区学校校长等自愿加入组成,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和市民终身学习体系,充分利用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教育、文化的各种资源优势,建立一个社区学校工作者研究、交流和传播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的平台,倡导知识共享、观念互动,体现社区学校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的专业性、互动性和信息性,使社区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住所:暂定上海市淮海西路55号(申通信息广场)23G-H座。联系电话:021-52989173 021-52989175、传真号码:021-52989318,网址:www.sqxx.gov.cn 邮箱:pub@sqxx.gov.cn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活动

    第五条              主要任务及活动:

(一)推动社区学校发展,形成一支科研骨干力量。

(二)加快信息传递,提高社区学校工作者的素质。

    (三)参与社区学校科研项目,探讨社区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难点。

(四)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组织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

(五)定期进行内部总结、成果展示。

(六)通过社区学校网或以简讯的形式公开发布“校长沙龙”活动成果。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实行单位个人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符合条件的且自愿申请加入“校长沙龙”的市、区县文明办负责人,市、区县主管社区学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社区学校校长,从事社区学习、终身学习研究的专业人士,经上海市社区学校校长沙龙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校长沙龙”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校长沙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校长沙龙”的意愿;

    (三)        市、区县文明办负责人,市、区县主管社区学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社区学校校长;

    (四)        从事社区学习、终身学习研究的专业人士;

(五)以单位个人名义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程序:

(一)填写《上海市社区学校校长沙龙申请表》;

(二)通过社区学校网(www.sqxx.gov.cn)或传真(021-52989318)递交《上海市社区学校校长沙龙申请表》;

(三)“校长沙龙”理事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批准加入“校长沙龙”。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选举产生“校长沙龙”各种机构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各项活动中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三)对“校长沙龙”组织的重大活动有参与和知情权;

(四)参加“校长沙龙”组织的各类学习讲座和培训;

(五)参加“校长沙龙”组织的各类国内外社区教育调研、考察等专项活动;

(六)拥有被提供或被推荐在全国、全市专业杂志发表理论文章的机会;

(七)入会自由(详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八)退会自由(详见第十一条)。

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校长沙龙”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积极参加“校长沙龙”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条件;

(五)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会费暂定人民币100元;

)承担参加专项活动的费用(见第9条);

(七)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递交退会申请书。经校长沙龙理事会秘书处确认后,注销会员资格,并收回相关会员资格证明。

若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连续半年不参加“校长沙龙”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上海东方社区学校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长沙龙”在市文明办的领导下,由上海东方社区学校服务指导中心主管。

第十四条  “校长沙龙”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讨论决定“校长沙龙”的发展、工作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校长沙龙”解散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修改章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会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其它理事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长沙龙”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二)决定设立各类办事机构;

(三)领导“校长沙龙”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对外代表“校长沙龙”;

(六)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校长沙龙”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会员入会申请;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定期组织“校长沙龙”活动;

(四)建立和保管会员档案。

 

第五章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单位经费支持;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举行有关活动时收取的费用;

(四)关心社区学校的机构、团体及个人的捐款资助。

第二十三条 “校长沙龙”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专款专用,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为省减相关手续,便于开展对外事务,“校长沙龙”现作为上海东方社区学校服务指导中心的附属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沙龙”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长沙龙”正式成立之日起施行。